自己写的起诉书求把关
个人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 尹石磊 男 37岁 回族 初中文化 美团外卖柳河分站 站前路盛世家园a1栋3单元503室
身份证 220524198110290017 电话18643537556
被告 郑德明 其他不详 出租车牌号 吉E4T597 身份证号 220524196709162012 电话13634452650
案由:被告拒绝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私自扣留保险理赔给原告费用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保险定损理赔金电动车修理费900元整+门诊CT检查费265元+原告替被告垫付拖车费60元
总计1205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
2017年3月1日12时10分,尹石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世纪花园二号小区8号楼下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肇事地点处
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郑德明驾驶的吉E4T597号车相撞,造成尹石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责任:尹石磊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经路口未让右方车来车先行,其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道路交通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郑德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经路口为降低行驶车速,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备注:尹石磊承担70%郑德明承担30%双方都已签字画押 交通警察(王忠)
损坏赔偿调解结果:
1:电动三轮车车损及尹石磊检查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在强险范围内由郑德明,超出部分双方按责任划分。
2吉E4T597号车损以保险公司或评估公司定损为准,双方按责任承担维修费用
3当事人签字后此事故了结
备注:双方都已签字画押 交通警察(王忠)
截止到目前被告车辆维修费用原告已支付550元,现原告车辆维修费+检查费+拖车费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现保险
公司钱已打到被告手中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特此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特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
诉讼请求。
此致
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尹石磊
2017年3月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