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今年在社旗县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遇到问题。
我的身份证出生日期是1957年2月,也是我的真实出生日期。但办理退休手续时人事档案有一张套改工资表是1956年2月,其他资料全是1957年2月。现在去办退休时社保局工作人员认准那张工资表,说:“工资表上有人事部门的章,别的资料没有人事部门盖章不算数,必须按1956年2月出生日期办理2016年2月退休手续”。
经查,组通字〔2006〕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资料上面出生日期是1957年2月,但社保局却说上面没有人事局的章。“法无规定不可为”组通字〔2006〕41号文件并没有规定以人事局最先盖章的工资表为依据。社保局是否违规,起诉社保局有多大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