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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地以后拆迁补偿,对方女儿有没有权利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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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bl1988
[山东济南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7-9-5 16:09:15

我想在老家买一处老宅子,卖方是一位60岁左右老人(丈夫已去世),她有三个儿女(一个男孩,两个女孩),我和老人已谈好买卖价格。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女儿不同意老人卖掉宅子。我想问的是,如果此地以后拆迁补偿,对方女儿有没有权利争夺。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若你不是本村村民建议你慎重决定,我们希望你不要购买,没有法律保障。你想购买农村住宅房屋,而你又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宅基地是分配所得,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移。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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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房屋登记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泰豪律师事务
回复时间:2017-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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