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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已另立户申请宅基地,要求分割爸爸生前拆迁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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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1 14:42:16

我一家四口住一处宅基地(我爸妈,还有我弟弟)。后来我爸爸去世了,我弟弟因为结婚另外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建房;然后,我也把居住的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我妈随我一起居住。之后,我家房屋拆迁,我总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0万余元。我弟弟知道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大家共有,他也有一份,爸爸去世之后,爸爸那一份应当作为遗产由大家继承,这样对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弟弟无权索要你们的拆迁补偿款,又由于补偿款确定时你爸爸已经去世,所以不存在你爸爸的遗产问题,你弟弟无权要求“继承”。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首先,你弟弟已经结婚,另外立户申请了一处宅基地。那么他对原来的宅基地就丧失了使用权。更加不能享有所谓的份额。再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死亡而消灭,你爸爸已经去世了,那么他也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土地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你弟弟更加无法继承所谓的你爸爸那份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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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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