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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供热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如果供热公司的收费只以供热面积而不以房屋使用性质而定,则供热公司无权给你房屋用途定性。如果供热费的收取根据房屋的使用用途是住家还是商用等而有所不同的,则供热公司有权知道房屋用途并查实,如果有变更,你应该去供热公司变更,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咨询。例如,2013年北京市的供热收费就分居民用电和费居民用电,供暖费缴纳对象为: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时间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收取;在本市推行的供热采暖示范合同中,约定了采暖费缴费时间是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的,按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交纳采暖费)如果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对缴费地点没有约定的,采暖用户应主动在缴费期限内到供暖单位指定的地点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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