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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春游的组织单位,负有对孩子安全进行保障的义务,其让父母签订保证书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其对孩子负有的安保义务,因此一旦造成孩子的人身伤害,可以要求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况且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通过保证书、合同或者协议而免除的。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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