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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押解时,被群众摄像指责,公安机关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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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8-26 10:59:31

一位17岁的高中生和3个未在校的未成年人一起撬开商店门偷窃价值4260元的东西,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脚戴脚镣手戴手铐拘押游街示众,摄像,在电视公开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江苏南京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议向其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反映,并且要求媒体和个人不得刊登或者泄露未成年人隐私方面,立即删除照片,保护其合法利益。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 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第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或者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畏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 讯问应当如实记录。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补充。必要时,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 音、录象。 第十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 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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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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