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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一家连锁店,不想签合同了,能要回我的预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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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太原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16 14:49:05

我加盟一家连锁店,交了预付款2万元,只有一张收据,还没有来得及签订合同,能否要回我的预付款,对方说,预付款要扣一半,法律上有这个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江苏南京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仅仅是交了预付款,并未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所缴纳的预付款,其所说的要扣除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便是签订了合同,违约金数额一般也不会超过合同标的的30%,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第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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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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