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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建设规划证为由,要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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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宁夏银川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2 21:42:12

我签了5年房屋租赁合同,第3年为了涨房租费,以没有建设规划证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请问这条是出租人举证,还是承租人举证。还是出租人既可以举证无效,又可以举证有效。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我国,除了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外,其它举证责任通常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合同是否无效,由提出无效或者有效方就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后,对于缔约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一方,依法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你也不必过于计较合同是否有效。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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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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