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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2年在1993年是民办老师,可否要求补缴保险,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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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6 17:59:07

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1981年1993年在小学教课,民办教师,没转正,后来因为家庭原因,转到工厂工作,现在快退休了,那段教师任职阶段没有交保险,现在能补吗?不能补的话有什么补救措施吗?不能就这样不算吧。。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系93年离职转行的,补缴保险的要求应当及时提出。就你的情况来看,可能已经过了时效,建议咨询社保部门如何作出妥善处理。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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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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