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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弟弟)是该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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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无锡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6 22:42:26

一精神病人不小心出车祸死亡,其生前和未婚生育的儿子一直生活于娘家由其父亲照看,弟弟提供生活费。在父亲生病去世后一天,此精神病人从邻村回家出车祸。其未婚生育的儿子当时在弟弟家。车祸发生后弟弟忙工作就让精神病人的所谓的老公把两岁多的儿子领走了。请问此情况下弟弟作为该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问题来看,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并为被监护人提供生活费用的,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得到适当的补偿,但是并非是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该精神病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是父母、子女、配偶。其未婚的,无配偶,但是未婚生育的子女依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建议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作为精神病人监护人,可以先行保管该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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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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