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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劳动纠纷被单位拖欠工资和保险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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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江阴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10-15 10:11:27

你好,我想请问下我于2009年10月到现在在一个机械厂里上班,当时进厂的时候他说的3个月之后就买保险签合同,但是3个月之后到现在一直都没给我买,到今年5月份左右才跟我签的合同。当时3个月之后就一直问他,他就推过几天过几天就买这些,那个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正都交了好多次,而且厂里差不多都买了的就我没买,到今年开年他说的私下补给我,但是到现在也没补 就在6月左右那厂基本就算倒闭了,当时还差我们很多工资和保险(他们的是今年的钱没交社保局,我的是这么多年没给我补)我们从去年1月到现在今年6月基本就是没结帐过。就是没钱了就借点那种,现在他设备都卖完了,好象只有地了,我们8月份向劳动局举报,当时他说我们那里属于开发区要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最后找管委会他说的60个工作日解决,前段时间就是10月1号左右,那厂就开始卖设备了,当时我们问管委会 他说的只要地在就不怕,他说的国庆放完假就解决 然后国庆上班给他打电话,他就说的10天之内解决,然后昨天给他打电话,他就说他们解决不了了,转市劳动局了,我想咨询下我们现在可以怎么办,关于我那个3年没给我买保险那个和工资该怎么解决啊!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要求工厂补缴社保和另外支付十一个月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比较严重,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部门重视,你可以请求劳动保障部门解决,要与劳动局保持联系,跟踪自己的工资补偿情况。你可以主张的费用包括:拖欠的工资、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应给予的经济补偿。又因为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工厂一直说要给你签合同交社保,所以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并未超过。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适用“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种:(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为:(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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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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