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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不公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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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南京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6-4 17:02:24

我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崔庄七组的一名普通老百姓。2014年12月本村近90户农民收到拆迁通知。虽拆迁前并没有落实具体的拆迁安置及补偿,但在镇领导的强烈要求下,也是在本人父亲及其他家人对镇政府领导的信任下,作为起到“榜样”作用带头拆迁搬离了生活几代人的房屋。大概一月前,拆迁工作已基本结束,但是此时本人及家人却对镇政府的行为难以苟同,也失去了老百姓之前对镇政府的极大信任度。面对其他家庭的分户都可以承认,但是本人的分户却未能得到承认。和房屋建筑面积大概相等的本村拆迁户比较拆迁补偿更是相差天地

律师解答
[贵州遵义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拆迁公告处理问题,如确实拆迁部门有违反规定之处,建议向当地政府沟通,如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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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拆迁
执业机构: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6-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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