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哥属于劳务派遣工,2008年我哥在学校时被一家兵器测试基地招聘过去,然后兵器测试基地让我哥和一家与基地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给交五险,工资由基地支付.2013我哥在武器装备试验中牺牲,根据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烈士褒扬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我们家属申请兵器测试单位为我哥申报烈士,但是基地答复是:我哥是劳务派遣工,不是他们在编员工,他们只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申报烈士申报烈士资料。 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是:这涉及到军事兵器,他们无权受理。 然后派遣公司向测试基地在陕西上级单位申报得到解答是:劳务公司与他们没有隶属关系,不是他们下级单位,他们没义务受理。从事发到现在整整两年多时间得不到明确结果,我想咨询是像我哥这事到底该由谁家报?往哪报啥部门受理?烈士褒扬条例当中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说属于这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报告,这当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是那些部门? 跪等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