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继承案例>法定继承财产纷争

法定继承财产纷争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2-5 12:01:34>跟律师谈谈<

        原告山口先生、山口小姐为被继承人李女士的配偶、子女,被告李先生、赵女士系李女士的父母。被继承人于2006年在日本家中自杀身亡,未留遗嘱。被继承人留有A、B两套产权房及上海DMN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系李小姐父母,实际占有产权房A及DMN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且未经原告允许将产权房B擅自退回,将李先生、赵女士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原告山口先生、山口小姐系被继承人李女士的配偶、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继承产权房A、B的遗产份额、上海DMN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且由于原告山口小姐尚未成年,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原告山口先生保管。
  被告方认为:
  一、关于产权房A。产权房A系李先生个人金额购置,将李女士的名字列入产权证,是作为一种赠与;且,在购置产权房A时,李女士与山口先生未结婚,故产权房A的份额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非婚后的共同财产。
  二、关于产权房B。产权房B系李先生、赵女士、李女士三人的共同财产。其中,赵女士首付房款16万,而李女士用公司支票支付21万,余款准备由其个人房贷支付。李先生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解决了该房产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故李女士在该产权房无产权。
  三、关于上海DMN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李小姐持有股份80%,李先生持有股份20%,但上海DMN有限公司银行的贷款立刻到期,双方在主张股东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各方的债权债务。上海DMN有限公司欠李先生36万;李女士、山口先生各欠上海DMN有限公司35万、18万;李女士、山口先生各欠李先生60万、34万。(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
法定继承案例律师意见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分析如下:
  1、关于婚前购置的房屋与婚后购置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本案中,虽然李先生称产权房A为其个人出资所购,但是在房屋产权证上将其与李女士共同列名,即李女士获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李先生与李女士购置该房屋及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前,且李先生将其女列为共同共有,是作为一种赠与,而且李女士也接受了这一赠与,故双方达成一个婚前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只归于李女士一方。故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为李女士一方的婚前财产。
  而产权房B,为李先生、赵女士、李女士三人共同出资所购。其中李女士所用支票属上海DMN有限公司的支票。李女士去世后,该房屋由李先生解除了房屋购买合同,解决了日后可能发生的公司账目与私人账目混合导致的经济纠纷。故李女士在产权房B没有产权。
  根据《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为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李先生、赵女士、山口先生及山口小姐都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而能够进行遗产分割的也正是产权房A的二分之一。
  夫妻共有财产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财产或者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尤其是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由其承担全部付款,无论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后购买房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付款,无论产权证上署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该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付款的,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本案中,李女士的房屋无疑属于第一种情况,该产权房A的二分之一为可继承的遗产,由李先生、赵女士、山口先生及山口小姐进行遗产分割。
  而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处理。
  2、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中,李先生与李女士于李女士、山口先生婚姻的存续期间出资设立上海DMN有限责任公司。李女士拥有该公司80%的股权份额和股东资格,该部分财产属于可继承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继承法》,该部分财产可以由李先生、赵女士、山口先生及山口小姐继承。但是,本案中设立的上海DMN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有债权债务关系,继承李女士股权份额及股东资格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接受继承后,只有在为被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才可以享受拥有。
  3、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李女士、山口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李先生有债权债务关系。于此,山口先生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办案律师郭行飞律师通过不懈努力,将本案复杂的情况简化,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使我方当事人取得产权房A的房屋产权,并一次性支付原告25万,保障我方当事人实现最大的利益。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法定继承财产纷争”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