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平阳鳌江的“80后”王女士是一位爱狗人士。今年5月,她带着2岁的泰迪犬出门散步,不想过马路时,爱犬被一辆轻型货车撞骨折。为了赔偿事宜,她将肇事司机林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今天,老师伯就来讲一讲这起关于狗的官司。
这正是:
爱犬被撞骨折,
此事非同小可;
疗伤不惜代价,
且看结局如何。
爱犬疗伤花费不菲
索赔未果告上法庭
今年5月,王女士在晚饭后带着爱犬去散步,正准备从小区门口过马路时,谁知爱犬突然挣脱绳索,向马路对面奔去。此时,林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驶过,撞倒了小狗。
事后,王女士立刻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林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占道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女士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本身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宠物医院检查,泰迪犬右腿肱骨骨折,左前肢下侧多处挫伤,内有血肿。王女士说,为了给爱犬治病,共计花费8410元。
爱犬治好伤后,王女士向林某索赔未果,于是打官司维权。
法官认定:宠物损害并不简单等同于财产受损
庭审中,被告林某未到庭应诉。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王女士的损失,但认为王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8410元不合理,保险公司方面感叹:“宠物狗的治疗费怎么比人的治疗费还贵?”
同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王女士提供的处方笺上用药及价格均系医生手写,随意性较大,而宠物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系税务代开发票,这类发票是根据收款方自报金额开具,不能真正反映宠物狗实际治疗费用。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方案。之后,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赔偿款4100元。
承办人张法官告诉老师伯:“宠物狗作为有生命、寄托人类感情的动物,一般情况下认为宠物损害对主人来说并非简单等同于财产受损,在赔偿时应与一般物的赔偿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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