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的女青年覃秀云的母亲与覃绍国的母亲系同胞姊妹,覃秀云与覃绍国是表兄妹关系。2011年7月11日,年幼无知的覃秀云与表哥覃绍国隐瞒事实,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随着时间的推移,阅历的丰富,覃秀云渐渐明白了不少事理。覃秀云学习婚姻法后,知道她与表哥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此,覃秀云作为申请人于2014年2月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申请人覃秀云与被申请人覃绍国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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