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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由同学引起导致的,责任归于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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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25 16:45:16

在校课间时,孩子的同学先拿筷子撮他,然后双方对撮,后来我孩子为了躲避他从教室向外跑,结果摔了一大跤,导致大门牙磕断了半边,请问责任归于对方还是学校,责任占多大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此事件中,对方孩子是存在较大过错的,您可以要求对方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您孩子的年龄大小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您的孩子未满10周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学校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的孩子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那么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您能证明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等过失,才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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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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