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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51岁男子涉嫌猥亵儿童 被依法刑事拘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6-21 19:48:30>跟律师谈谈<

周五,鹤峰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鹤峰网发布一条消息:鹤峰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猥亵儿童案件

2018年6月14日,鹤峰县公安局将涉嫌猥亵儿童的张某(男,51岁,鹤峰走马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知识:猥亵儿童罪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如何区分不同的情况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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