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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公布两起典型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0-12-27 17:15:37>跟律师谈谈<

    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期审结的两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希望以此引起各方重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音着协福州维权,众KTV成被告

  近两年来,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下称音着协)根据词曲作者的授权,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大量针对KTV的版权维权诉讼。去年6月,音着协在福州维权,将福州市区内多家KTV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福州中院认为,音着协作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基于着作权人授予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进行维权。被告的我市多家KTV提供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未取得合法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着作权人的公开表演权,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考虑到涉案曲目的作品类型、发行时间、传播范围等因素,法院要求按照每首1000元的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

  据介绍,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后,福建首批因版权纠纷被起诉的10个KTV经营场所中,除东皇太一于开庭前与原告和解外,其余9家全部败诉。

  “MCS”与“M.G.S”之争

  2004年1月,曹先生所拥有的商标“MCS.AUTOMATIC”获得了国家商标总局的核准,被允许使用在缝纫机刀片、电动剪刀等商品上,有效期10年。后来,曹先生放弃了对注册商标中“AUTOMATIC”的专用权,仅留下“MCS”享有专用权。曹先生随后又将注册商标给了东阳市军杨刀具厂使用。

  2008年9月,曹先生与军杨刀具厂发现冠华公司销售商标为“M·G·S”的刀具,于是向台江区工商局举报,后又诉至法院。

  曹先生称,冠华公司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M·G·S”商标的刀具产品,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容易混淆,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裁布机刀片与原告生产的缝纫机刀片,虽说两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但属于类似商品。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的注册商标为“MCSAUTOMAT-IC”(其中“AUTOMATIC”放弃专用权),而被告所使用的商标“M.G.SAUTOMATIC”从整体上看两者差异较小,但从要部比对而言,“M.G.S”商标的3个字母隔开,2个商标在视觉和读音上均有一定的差别。且本案消费群体是生产商和批发商,是相当专业的人员,在购销该类商品时能够将“MCS”与“M.G.S”区分开来。为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成立,遂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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