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律师报道,2012年10月7日下午5点左右,皇岗小学足球队在学校足球场组织正常训练,在进行队内5对5对抗比赛练习过程中,小范倒地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全麻下行左尺桡骨骨折内固定术等手术治疗,住院13天。
2013年7月11日,小范再次住院,进行左前臂内固定取出术,此次住院11天。小范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小范构成拾级十残。
事故发生后,皇岗小学垫付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小范理赔医疗费1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皇岗小学是校足球队的组织者,其应承担组织管理责任,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皇岗小学在校足球队的活动中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
法院依法酌定,皇岗小学对小范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福田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378.19元。因小范已获保险公司理赔的1万元,扣除皇岗小学已支付的5000元,皇岗小学应补偿小范的损失为23189.09元,遂判决皇岗小学补偿原告损失23189.09元。驳回小范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担50%责任,皇岗小学补偿小范23189.09元。小范不服上诉,25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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