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交通肇事逃逸,随后抓捕逃犯立功,希望从轻处罚,但法院不予支持。云法律网 为您解析。
江西弋阳一民警开车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竟驾车逃逸。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今年37岁的陈某原系弋阳县公安局湖山派出所民警。2005年6月24日22时40分,陈某驾驶私有无牌的蓝色江西“五十铃”双排座小货车从横峰县返回弋阳县,当车行驶至320国道线弋阳境内608公里+600米处时,与正赶一条种猪穿马路的乐某发生碰撞,当场将乐某撞为重伤,将猪撞死。陈某下车看了乐某后,以为乐某已死亡,于是驾车逃逸。6月24日22时48分,弋阳县交警大队巡逻中队巡逻至此,发现乐某,即叫救护车将乐某送至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乐某于6月25日凌晨2时死亡,经弋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一名抢劫在逃犯,经查证属实。
案发后,陈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乐某家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万元整,被害人乐某家属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安干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抢劫在逃犯属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被告人陈某为公安干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干警所应尽的义务,因而法院不予认定,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鉴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可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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