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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哺乳期内丈夫诉离,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时间:2013-6-26 10:13:55>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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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起诉离婚,声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女方正在哺乳期,法院裁定驳回了丈夫的起诉。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案,裁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
  
案情: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相识,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才几天时间,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与被告交流少。被告不尽孝道,好吃懒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婚女儿罗某某,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捏造隐瞒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也很好。2012年10月生一女孩,取名罗某某,现女儿正在哺乳期,原告不能起诉离婚,原告起诉离婚时隐瞒了被告正在哺乳期这一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和好如初。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2年10月婚生女孩罗某某,尚在哺乳期,原告提出离婚,对被告的身心健康以及其婚生女的成长发育均不利。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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