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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9月2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前调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9月4日上午,恭城平安乡社山村村民陈军驾驶轿车由恭城茶江桥往莲花镇方向行驶,9时35份,行驶至新街村委邓扒村岔路口时,与同方向在前由明珍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明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军驾车逃离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军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明珍驾驶的机动车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行为与此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明珍受伤后,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七千余元。出院后,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陈军所驾轿车进行扣押。法院审查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的民事裁定。
车辆被扣押后,陈军主动找到受伤者明珍,来到法院协商赔偿事宜。经法官主持诉前调解,陈军同意一次性赔偿明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一万一千元,明珍同意不再追究陈军其他赔偿责任。一桩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官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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