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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买小车登记女友名下 分手后为车开撕

时间:2016-7-30 15:46:41>跟律师谈谈<

2012年,丘先生谈了一个女朋友,后两人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丘先生用女友的银行户头和姓名贷款买了一辆价值10多万的轿车。

两年前,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丘先生依旧拥有汽车的使用权。今年5月份,贷款买车的钱全部付清后,丘先生的前女友突然向他索要汽车,并声称汽车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丘先生不将汽车归还,就报警。对此丘先生表示,由于虽然购置汽车时还在恋爱期,所以写的是前女友的名字,但购车钱全都是由自己出资,如今分手了所以车子应该属于自己。

吴主任回答:

谈恋爱时,你跟女朋友是同居关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该车虽然是登记女朋友的名字,但如果有证据证实是同居期间你们用双方所得的收入购买的,属于你们的共有财产,分手时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所以你女朋友认为名字登记在其名下,车就是她的,是错误的。你完全可以跟她协商分割,协商不了,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分割。2如果该车完全由你出资购买,登记在女朋友名下,是因为将来能和她结婚才这样做的,即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现在女朋友不跟你结婚了,你可以主张这种赠与没有生效,要求她返还。

因为如果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现在女朋友与你分手了,赠与车辆时所附的结婚条件没有实现,赠与没有生效,可以要求返还。

赡养老人

听众黄先生反映:

我妈今年快八十岁了,有五个子女,我是她最小的儿子。一直以来,我妈跟我一起吃住,我哥、我姐等平时偶尔来看望她,从来没固定每月给多少钱物。

最近我妈得了一场大病,左半身瘫痪,不能行走,出院后仍跟我吃住。现在我哥、我姐都基本不理。

我自已有一个家,要工作,老婆也要上班,根本没那么多时间护理老人,我多次要求我哥我姐要来帮忙照顾阿妈,但他们都不理睬,我该怎么办好?

张局长回答:

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籍的义务。你的兄姐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你妈可以同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但是像你这样的问题属于家庭问题,最好是全部兄弟姐妹叫到一起协商解决,内部协商不了时,可以寻求亲戚或村里有威望的人主持调解。

当这些办法都无效时,还可以到当地司法所寻求人民调解,如果都行不通还可以打官司。像你妈这种情况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纠纷,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可以到梅江区法律援助处咨询。

公证问题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以下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问如何申请办理公证?1申请。当事人办理公证,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除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就是说此类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其他事项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可以派人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受理。3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查证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4核实。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5出证。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6收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一听众问有关打官司,是打官司之前收费,还是打官司之后收费,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关的规定?答:律师收费按现行的2006年实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执行。根据该办法,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在诉讼之前收取,但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又提出诉讼后收费的,叫风险代理,也是符合规定的。一般来说,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最高不得高于收费合同标的额的30%。

不得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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