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债权债务>村民陷囹圄近11年后获翻案 欲提起700万赔偿

村民陷囹圄近11年后获翻案 欲提起700万赔偿

时间:2016-8-15 16:09:03>跟律师谈谈<

  今年56岁的柯长桂是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1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捕,判刑15年,后来3次减刑,于2013年11月刑满释放。在出狱的两年里,柯长桂依旧坚持为自己申诉。终于在今年7月1日,柯长桂等到了盼望已久的无罪判决书,“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被当成“杀人犯”而被囚禁近11年的柯长桂,定于8月16日向陕西省商洛中院提起总额7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具体数值律师和家属还在商议中。

  案发:村民中毒倒毙路边

  2002年6月3日,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郝延林蹊跷死在路边。而在前一晚,他曾出现在柯长桂家中。2日当天,因为家里盖好了新厨房,柯长桂和丈夫蔡定卫准备了两桌饭,招待包括郝延林在内的来家里帮忙干活的村民。晚饭过后,郝延林离开蔡家,次日早,被发现死在距离蔡家不远的村道边。经法医鉴定,郝延林系毒鼠强中毒身亡。

  时隔8个月,2003年2月22日,柯长桂夫妻俩和其他5位村民被带到镇上的派出所。两天后,柯长桂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03年12月9日,商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听到这个消息,我整人都瘫痪了,村子人议论纷纷,有人说要把我母亲游街、枪毙,也有说是冤枉的,总之对我们家来说,这是灾难。”柯长桂的儿子蔡乾鹏对南都记者说道。

  审判后,柯长桂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商洛中院未审,将该案交给柞水县法院审理。2004年12月10日,柞水县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柯长桂继续提出上诉,2005年2月17日,商洛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最终认定,当晚郝延林离开蔡家后,又翻洞进入其家中,被柯长桂发现。郝延林称找水喝,柯长桂想起十多年前,郝延林趁其丈夫不在家中,翻入屋内企图不轨的事情后,心生恶意,便将家里多年前购买用过后剩下的老鼠药,偷偷放入水缸内并将水递给郝延林,因此造成郝延林死亡。

  疑点:警方并未发现物证

  母亲被抓那年,蔡乾鹏刚满20岁,此后十几年里,为母申冤,成了这名年轻人的生活重心。柯长桂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为了方便看望母亲,蔡乾鹏专门在附近找工作,“离母亲近些,我心里好受”。

  据蔡乾鹏介绍,这些年他做过很多工作,包括在卖场打工、在食品厂跟车送货等。每到一个打工的地方,他都要求安排夜班。因为白天他要到处送申诉材料,司法机关、各级人大、信访部门、媒体单位,类似“公安一把手接待日”的机会,蔡乾鹏也不放过,“能跑的地方都跑遍了。”

  蔡乾鹏告诉记者,已经记不清递交了多少份材料。因为没钱,有时他一顿只吃一块钱三个馍。天热也舍不得买水喝,睡过公园,也睡过医院。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劝他放弃。在这些人里,除了自家亲戚外,也包括代理律师胡超奇。胡超奇是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5年经手柯长桂的案子。胡超奇对南都记者说:“当时的第一个感觉是这个案子错了。”

  在胡超奇看来,警方认定柯长桂是凶手的逻辑链存在问题。由柯长桂和郝延林十多年前的误解而产生杀人动机的推测,纯属主观臆断。因为两家人关系很好,并不可能因记恨而起杀意。而且,除口供之外,警方并没有发现其他物证,在柯长桂家中未搜查到毒物并予以检验对比。而且郝延林当晚究竟有无再次去过蔡家,柯长桂的丈夫蔡定卫作为证人,证言很不稳定,到底有没有投毒难以断定。

  据记者了解,柯长桂一共做了五次口供后又翻供。回忆起做口供的经历,柯长桂至今难以释怀。“后半夜不让睡觉,不给吃喝,昏昏沉沉的,顺着他们写。白天清醒的时候,我说我是冤枉的。他们又写了几张材料,捉我按手印。”

  在2003年2月,柯长桂被拘时,她的丈夫蔡定卫也因涉嫌包庇被拘留,直至一个月后才被释放回家。

  瑕疵:降低审级或违程序

  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围绕此案的质疑还包括审判程序的问题。2004年7月6日,陕西省高院撤销商洛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商洛中院未审,而是由柞县法院审理,如此降低审级违反常态。

  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向记者分析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6条关于管辖的规定,上级法院仅对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而其他案件的级别管辖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变通。“因此,本案中的审判过程是违反审判程序的。”

  “这明显是一个错案,为什么那么多人眼睁睁看着人受冤枉?”胡超奇至今难以理解。

  尽管如此,由于刑事案件翻案难度大,中途胡超奇也一度失去信心,转而劝蔡乾鹏,“要不放弃吧,努力赚钱,争取为母亲出狱后提供好的生活条件。”但蔡乾鹏始终坚持,为此他自学法律知识,甚至还花钱买了一台复印机,以便随时复印申诉材料。

  求偿:最大的心愿是追责

  失去人身自由的生活,10年9个月4天,柯长桂说,“度日如年,经常以泪洗面。”尤其是知道儿子如此奔走,柯长桂更加心疼。在狱中除了坚持申诉,她还努力干活挣分。因表现良好,先后减刑3次。2013年11月26日,柯长桂减刑4年,刑满释放。出狱后,这对母子继续为申诉奔走。

  终于,事情迎来转机。2015年6月8日,柯长桂再次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同年10月27日,陕西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2016年3月11日,商洛中院再审了柯长桂故意杀人一案。最终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请,证据不足”,“宣告原审被告人柯长桂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律师胡超奇对南都记者说道:“简直是出乎意料。这是司法环境改变的结果。”

  本案终审审判长姜淑成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这个案件反映出当时的执法理念和证据标准要求跟现在比还是有差距,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在判决过程中,此案是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证据标准和刑诉法的规定以及疑罪从无原则来判决。

  今年7月1日,柯长桂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无罪判决书,“我不是杀人犯,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了。”目前,柯长桂拟提起总额7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家属13年来的申诉费用,而具体的数值律师和家属还在商议中。

  据记者了解,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可达五倍。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每日赔偿金标准为242.3元。

  蔡乾鹏告诉记者,“申请再多的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我们家十几年的损失。目前,一家人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通过追责讨回一个说法。”据代理律师胡超奇介绍,接下来将提起追责,“陕西的媒体提到当年办错案的人升迁了,他们应不应该对这个案子有一点愧疚?毫无疑问要追责,但能不能推动,还无法确定。”

  对此,高艳东认为,“追责程序较为复杂,牵连人员较多。假如有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在他看来,目前的冤假错案主要是由非法取证造成的,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应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另外,要完善诉讼法中的救济机制。

  案件回顾

  ●2002年6月3日 陕西商洛柞水县曹坪镇田丰村村道上,村民郝延林被发现口吐白沫死亡。

  ●2003年2月24日 柯长桂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2003年12月9日 商洛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柯长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38.4元。

  ●20 0 4年7月6日 陕西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要求商洛市检察院补查证据,后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柞水县检察院起诉。

  ●2004年12月10日 柞水县法院判处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2月17日 商洛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4月10日 商洛市中院驳回申诉。

  ●2013年11月26日 柯长桂刑满释放,实际服刑10年9个月4天。

  ●2015年10月27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

  ●2016年3月11日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柯长桂故意杀人一案。

  ●2016年7月1日 柯长桂拿到无罪判决书。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热线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村民陷囹圄近11年后”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