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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散播女友不雅照片及身穿警服照片获刑1年

时间:2013-11-12 9:20:09>跟律师谈谈<

因为不满女朋友王XX与他分手,曹XX就在网上传播了女朋友不雅相片和身穿警服的相片,网络上一时间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XX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词语和链接等,给兰州警方带来了极极重大的负面影响。7月26日,西固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了该案,因庭审后发现证据不足,又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0月14日,本案被又一次提起公诉,西固区法院在采取了新的相关证据后,于11月7日对“网传西固警花不雅照”案一审作进行了宣判,曹XX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曹XX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医疗费1500元和鉴定费40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间,曹XX因不满女朋友王XX与他分手,将他与王XX在上海市红镇老街296弄10号303室及兰州市城关区如家宾馆拍摄的性爱相片上传到互联网,并通过人人网、邮箱等向网友周某、董某、脱某等人发送署名“王XX,86年兰州西固人”的淫秽照片。为了提高关注,增加影响力,曹XX将王XX的两张穿警服照片同淫秽相片一起发送,致淫秽照片在互联网上快速传播,后来网络上就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XX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词语和链接等,给兰州公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后来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文件名为“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区人.zip”文件内共有图片100张,其中94张图片均为淫秽图片。在此期间,曹某还向他人通过邮箱,多次发送王某某的淫秽图片,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而对此案,曹XX的辩护律师坚持辩护无罪,指出检方指控曹XX通过邮箱向网友传播淫秽相片,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证据不足。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是曹XX将“王XX86年兰州西固人”压缩包上传到网站、论坛,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XX传播淫秽相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曹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曹X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曹XX的辩护人提出曹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的王XX提出的赔偿请求为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 4000元,但在开庭时,王XX只提供了医疗费1500元和鉴定费4000元的证据,其余部分未当庭举证,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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