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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头染赌瘾举债嗜赌 法院判决老伴不负偿债责任

时间:2013-12-3 14:11:33>跟律师谈谈<

    老夫老妻平稳的家庭生活,因丈夫老俞嗜赌成性连房子都卖掉抵债,而闹得家中鸡犬不宁,无奈妻子殷某选择与老俞离婚各自生活。但令殷某没想到的是她被另一起20万元债务案,与老俞“捆绑”被告上法院。面对这起巨额债务案殷某辩称系老俞个人用于赌博之债,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老俞归还债主吴女士债务款、违约金等26万元;殷某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2月初,老俞与吴女士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老俞向吴女士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还约定若老俞未按约还款,则应向吴女士承担5万元违约金责任,除此还应承担追究该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签约后经银行转账,老俞收到上述借款。2012年8月22日,老俞出具切结书言明:现切结2012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任凭处置。2013年3月6日,老俞再出具承诺书言明,本人俞某向吴女士借款20万元整,保证在2013年3月31日前还款,如逾期不还款由吴女士作任何处理。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家庭财产作为偿还借款。

  因老俞逾期仍未归还,吴女士于2013年8月底起诉至法院称,因上述债务系老俞与殷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吴女士说,借款协议上的殷某签名,并非殷某本人当她的面所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不要求殷某承担保证责任,而要求殷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款。

  法庭上年龄60开外的老俞辩称,该笔借款系他隐瞒妻子殷某所负的个人债务,借款协议书殷某的签字是自己所代签,图章也是私下刻好加盖。承认自己因沾染赌博恶习,在外多处举债用于赌博,妻子殷某对此并不知情最终导致离婚。2012年年底,债主上门讨债不得已将共有住房出售归还赌债。同意所欠吴女士借款予以逐步归还,但不同意承担律师费和违约金。

  年近六旬的殷某则辩称,对涉案老俞的举债毫不知情,借款协议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图章亦非本人所有。她是收到法院诉状才知道有此笔借款存在。她还说从2012年9月开始,就陆续有人上门讨债,方得知老俞在外赌博而举债,为此将双方共有的龙柏新村房屋出售,出售款用于归还借款。2012年12月14日,因与老俞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认为老俞在外举债分文未用于家庭生活,均系他个人赌债,故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殷某为证实涉案债务系老俞个人赌债,还向法院提供了老俞因赌博而书写的今后不再赌博的保证书,还提供小区邻居、亲戚及朋友等多人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老俞因屡屡赌博而向外举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相关存续期间举债,虽然原则上对外推定属夫妻共同债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及举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吴女士提供的借款协议上殷某签字,无证据证明系殷某所签。而老俞所书写的切结书、承诺书均无殷某的签名认可,仅仅依据吴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难以确认殷某与老俞就系争款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庭审所获得的证据看,老俞在2010年8月至2011年间就对外大量借款,并将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用于抵押贷款计73万元,还向他人大量借款数额总计已达百万余元,而老俞、殷某均已过退休年龄,相对于这对老夫妻的收入和日常生活正常开销,系争借款从数额上已远超两人日常生活所需。再者,殷某与老俞在2012年将名下的房屋出售,归还了相应借款并解除婚姻关系,没有证据表明殷某从中获取了大量利益,法院难以推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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