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麻烦你们去把我儿子抓起来吧!”去年11月,广陵警方接到了这个特殊的报案。原来,报警的是康女士,家住扬州,34岁的儿子阿亮在扬州海事局做驾驶员,打着工作便利的幌子,干了这件荒唐事儿……11月17日,康女士在报案之后带儿自首。
近日,广陵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阿亮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受骗
朋友有路子买低价公车?
男子交7.8万仍没买到手
去年4月,市民李先生得知因为公车改革,扬州有一批公车要拍卖。当时,他正想买车,就准备参加拍卖会,并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在扬州海事局做驾驶员的阿亮。没想到,对方听罢,表示自己有路子,能低价买到拍卖的公车,一辆奥迪A4,大概8万元左右就能买到。考虑到两人的关系,李先生信以为真,请阿亮帮忙。
接下来的时间里,阿亮以需要交定金、预付款等方式,先后向李先生要钱,其间,他还带着李先生到海事局车库看了被拍卖的公车。这让李先生对阿亮更加深信不疑,每次都按阿亮要求,如数交钱。
直到去年10月,李先生已交给阿亮7.8万元,可一直没法办理购车手续。这下,李先生坐不住了,多次催促阿亮。但是,对方总是借故一拖再拖。
报案
得知儿子行骗
母亲向警方报案后带儿自首
去年11月2日,李先生联系不上阿亮,怀疑被骗,遂跑到阿亮丈母娘家中找人。阿亮的母亲康女士闻讯,赶紧赶了过去。在向李先生问明原委后,她立即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联系阿亮。怎料,阿亮电话一直不接,只是在社交软件上说了一句会回来处理,便不再回复。
那段时间,还有几个人陆续上门或打电话给康女士及其家人。和李先生一样,他们都是因为购买低价拍卖公车而被阿亮骗走了钱财。这下,康女士心生绝望。她知道,儿子只是个普普通通的驾驶员,而且还不是编内人员,压根儿就没能力帮人家弄到所谓的低价公车。由于一直联系不上阿亮,康女士无奈之下,向广陵警方报案。
去年11月17日,阿亮回家后,康女士立即带着阿亮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阿亮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
为还赌债诈骗26万余元
因犯诈骗罪获缓刑
阿亮,今年34岁,扬州人,2011年,他被扬州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扬州海事局做驾驶员。去年7月左右离职。其间,逢休息日,阿亮喜欢跟朋友到南京赌博,刚开始还能小赢几把,他来了兴致,后一有时间就去南京赌博,但此后的运气一日不如一日,可阿亮不肯罢手,总希望在牌桌上赢回来,为此,沉迷其中,无法自拔,自己的存款输光后,就借钱扳本,结果,屡赌屡输屡输屡赌。
去年4月左右,阿亮和朋友在闲聊时,得知对方想购买拍卖的公车,于是,就谎称自己能利用工作便利,低价买到被拍卖的公车,但需要先付1万元定金。没想到,对方果真就把钱给他了。这笔钱转手就被阿亮用于还债了。第一次作案得逞后,阿亮尝到了甜头,为了偿还赌债,他谎称能低价买到拍卖公车,对身边的熟人、朋友实施诈骗。
经查,截至案发,阿亮利用上述方式骗取李先生等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6万余元。阿亮归案后,在母亲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出了全部赃款。
近日,经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陵区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亮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自首、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如何界定“包庇罪”与“知情不举”?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在表现形式上比较相似,二者主要区别在:
客观表现形式:
窝藏、包庇罪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举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
行为方式区别:
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作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举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
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
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和行为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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