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行政案例>腾格尔起诉酒业公司维护姓名权

腾格尔起诉酒业公司维护姓名权

时间:2014-5-19 13:58:39>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自北京法院网获知:北京一中院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歌手腾格尔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争议裁定。

  蒙古族歌手腾格尔被称为“草原歌王”,是一个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的歌手。发现,其姓名竟被他人注册成商标,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的注册。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腾格尔”在蒙语里是“天、苍天”的含义,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词语,争议商标并没有侵犯腾格尔的姓名权。且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经聘请腾格尔为自己产品做广告,腾格尔本人当时也并未提出争议。更何况,“腾格尔”商标已经注册超过5年,腾格尔的争议申请超过了期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腾格尔的申请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在先姓名权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而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应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现腾格尔的请求已经超过了5年的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腾格尔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腾格尔”与原告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原告所属腾格尔代表民族荣誉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上述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亦尚不至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次,即便上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涉嫌侵犯原告的姓名权,但姓名权显属特定的民事权益,且商标法对其亦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原告的姓名权之所以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综上,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情形,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腾格尔起诉酒业公司维”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