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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在石家庄市塔谈国际贷款买的商铺,在委托经营协议第八款第3条写着:自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后,甲方提出申请,丙方可以按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时的房屋总价款回购,甲方将按该房屋退回时,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据实结算! 我交了申请,告诉我批不下来,叫我先还完银行贷款才与受理!当时也没这么说,我想问您下,他们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