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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疑似二手车 绍兴一车商未告知内情赔偿6万

时间:2017-10-11 9:24:33>跟律师谈谈<

一辆刚从4S店买来的新车,车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却发现已经被别人登记过了。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4S店因没告知内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判赔6万元。

新车未卖就已登记

俞某是这起纠纷案中最早的购车者。2011年12月,他从绍兴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一款品牌轿车,价税合计59.33万元,双方于当天办理了新车的交接手续。不过,才到第二年的3月份,俞某就把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又于同年10月转让给了王某,并分别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但在登记后王某却发现,该车的首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比俞某的首次购车时间提前了一年多!这意味着,车辆的质保期也要提前一年多。王某因此告了俞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及当初的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汽车4S店承认,该车的登记日期确实是2010年9月。俞某只好向王某退还了5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

消费者追诉汽车4S店

自己买的是新车,为什么到手的是已经登记的“二手车”?赔完钱的俞某越想越憋屈,去年8月,他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汽车4S店。俞某提出,4S店故意隐瞒汽车已销售的事实,仍然按照新车来销售给自己,这属于销售欺诈行为。为此,他要求4S店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要求,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177.99万元。

汽车4S店负责人则辩称,为完成厂家的销售任务,先登记再销售的现象在业内是存在的。但是这种登记属于公司内部销售系统登记,在销售给俞某前并未产生使用、保养、维修情况,且就质保问题已与厂家达成协议,并未对俞某的实际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欺诈是指经营者一方以恶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损,但被告汽车4S店所售车辆在事实上确属“新车”,且原被告并未约定需销售未在内部销售系统登记的车辆,因此不构成隐瞒、欺诈行为,被告自然也无需承担退赔责任,遂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4S店没告知内情要担责

俞某不服一审判决,去年12月,他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辆在出卖给俞某之前,汽车4S店已在公司内部系统中登记为“已销售”,虽然无质量问题,但这毕竟属于消费者有权知晓的信息,在销售时都应当进行告知。因此,汽车4S店的行为构成违约。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欺诈的成立需包括欺诈人有故意行为,一种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之故意,另一种是使相对人依其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的故意。本案中,虽然案涉车辆在内部系统登记为“已销售”,但并无证据证明这辆车已被其他消费者使用或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能认为是二手车。未告知俞某的这部分信息不足以使其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行为,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尚不能构成欺诈。

但是,俞某因车辆首次登记问题与案外人产生纠纷并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这与未履行告知义务具有关联。法院最终判决汽车汽车4S店赔偿俞某人民币6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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