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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父子三人一行无理阻工还暴力袭警 已被行拘

时间:2017-11-11 17:50:28>跟律师谈谈<

2017年11月9日,衡山县公安局对扰乱单位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人彭某吾、彭某莲分别作出行政拘留20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并依法刑事拘留了暴力妨害民警执行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彭某青。

自2017年7月以来,衡山县永和乡老林村彭某莲、彭某吾、彭某青父子三人在拿到协议规定的补偿款后,又拒不承认其已经签字生效的协议,多次以补偿必须要达到200万元为理由,在国家重点工程南岳高速通航变更停泊区项目现场阻扰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2017年11月7日13时许,彭某吾(彭某莲长子)携带两个汽油瓶爬上自家杂屋,彭某莲、彭某青(彭某莲小儿子)、朱某华(彭某莲妻子)则采取手持自制汽油瓶、柴刀等危险物品以威胁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极端方式,阻扰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彭某青还在乡镇工作人员向其家人做工作时向围观的群众投掷汽油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衡山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对彭某莲及其家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民警在安抚彭某莲及其家人的情绪后,收缴了持有的危险物品(汽油瓶、柴刀)并疏散了前来做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

11月9日9时许,彭某吾及其家人又再次在工地阻扰施工,永和所民警依法对彭某莲、彭某吾、彭某青三人进行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彭某青态度十分恶劣,拒不配合,并拿出装有汽油的塑料瓶洒向四周。民警见此情况,迅速上前对彭某青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彭某青拿出随身携带的起子扎向民警,导致民警旷建炳面部受伤流血,民警陈卓荣腿部受伤。在民警与周围群众联手合力下,彭某莲、彭某吾、彭某青父子三人被成功制服。

经审讯,彭某莲、彭某吾、彭某青父子三人对其多次无理阻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暴力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违法人彭某莲、彭某吾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被衡山警方送至衡山县拘留所执行处罚。犯罪嫌疑人彭某青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现已被衡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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