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李军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并且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起诉到法院后,李军却被法院处以罚款100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4日,张宏驾驶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与王武驾驶的所有权人为李军的比亚迪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月,李军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宏和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5万余元。李军说,比亚迪牌轿车购买于2015年5月,购置价为17.98万元。事故发生后,他将车辆交由某汽车贸易公司修理,并于同年12月30日修理完毕。法庭上,李军代理人当庭提供了某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等证据。
对此,两被告张宏、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具体损失应当评估确定,该车是否修理尚不能确认。此外,李军主张的损失过高,与实际情况不符。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为了查明案情真相,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案卷,并走访承办该案的交警和市回收公司的专业人士。经过梳理,疑点逐渐浮出水面:标的车损坏严重,已经达到报废状态,明显无修复之必要,原告李军陈述的“实际修理费”不符合常情。承办法官随即责令李军将“修复”的车辆送到法院以行查勘,但李军却以车辆不在靖江为由予以搪塞。被告张宏提出评估申请后,李军仍然拒不提交车辆。
李军的种种反常行为更进一步加深了承办法官的怀疑。为了让李军主动说出事情真相,承办法官分析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晓以利弊,最终,李军慑于法律威严交代真相:他的比亚迪牌轿车其实一直未曾修理,出于一己之私,他私自请汽车贸易公司开具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李军表达了忏悔之意,并当即出具检查书,与被告协商处理了这起纠纷。根据调解协议,原告李军的车辆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由被告张宏赔偿116000元。此外,靖江法院针对李军提供伪证,结合其认错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李军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不可罔顾事实,为了一己私利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对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受利益驱使而伪造证据行为,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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