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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广告牌:宁要乱作为不要蜗牛奖?

时间:2018-7-8 18:18:35>跟律师谈谈<

    在被上级部门督察后,江苏泰兴市担心被指责“不作为”而领到“蜗牛奖”,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拆除高速公路沿线300多块俗称“高炮”的户外广告牌。“拆违”速度之快,让当地政府遭受“违法强拆”的质疑。近日,当地多名广告业主向媒体反映称,他们建设广告牌之初,已获政府部门审批,此时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在不能理解。

    “蜗牛奖”是2016年初泰州市为专治官员不作为而设立的一个“奖项”。地方政府和官员想必没有愿意“获此殊荣”的,但是,如果为了避免不作为而滑向乱作为,则无疑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而这次泰兴市对户外广告的强拆行动,就难逃乱作为之嫌。从媒体的报道看,当地这场强拆行动,存在诸多疑点: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拆。然而,在行政诉讼结果还没出来前,当地就对相关广告牌进行了强拆。那么,此举是否有违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据当地“五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联络员称,为了落实江苏省的相关整治方案,泰州市出台工作方案,要求“三年任务一年完成”,到2018年6月底,全面拆除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建设的高炮广告。“三年任务一年完成”,如果完全是依法依规处理,倒也未尝不可。可如果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提前完成,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方式来完成,是否有些过头了?

    针对部分拿到审批的合法广告牌仍被拆除,当地回应称,根据相关规定,广告经营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审批。而目前部分广告主取得的证照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因此,被县政府认定是违法广告。这个规定可能没问题,但既然镇政府的审批不具有法定效力,那此前有没有进行过纠正?相关政策有无向广告主充分告知?毕竟,镇政府的审批权力无论是否有效,都属于政府行为的一部分,而当权力系统内部出现衔接问题时,由此带来的损失是否应由政府来买单?

    另,在广告牌拆除行动引发纠纷并遭遇投诉举报后,泰州市效能办再次对泰兴进行督查,并指出是“乱作为”。但即便如此,相关工作人员称,当地仍“顶住压力”,以“五项行动”小组的名义,对广告牌进行了强拆。已经被上级部门定性为“乱作为”,却仍“顶住压力”继续,这是否只说明:在当地相关部门心中,比起拿不作为的“蜗牛奖”,“乱作为”是可以被容忍的?

    对于业主已提起行政诉讼,广告牌却仍遭强制拆除一事,当地“五项行动”小组办公室解释,拆除违法广告牌的主体是乡镇一级政府,“五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只是协调机构。然而,有镇长却明确表示,乡镇一级政府不是拆除广告牌的主体,他们只是接受“五项行动”小组的委托完成拆除任务。广告牌拆了,遭遇诉讼了,却连拆除主体都不明确,这恐怕为拆除行动的合法性之疑再添注脚。另外,在下达强拆指令时,“五项行动”小组办公室似乎有绝对的权力,可面临担责时,又强调自己只是“协调机构”,权责如此不确定,支撑“任性”拆除的底气何来?

    一场户外广告的拆除行动,居然面临如此多的疑问,当地有关方面不能仅仅拿着“违建”的单方面理由来应对一切。对于相关权益纠纷必须尽快作出正面回应,至于拆除行动是否构成违法,上级部门恐怕也有必要来个合法性审查。跳出个案看,原本避免“不作为”的行动却跳进了“乱作为”的漩涡,此一现象所映射出的公权力行使的弹性空间,应当有更多系统性、制度性的反思。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政府行为不该只有这样的“二选一”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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