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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出4年后卖家将买家告上法庭索赔55万 咋回事?

时间:2018-8-8 15:51:54>跟律师谈谈<

在夏日炎炎的七月,重庆房地产市场也是一片火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亦随之激增,购房问题已成为群众在街头巷尾关注和热议的“大事”。

7月27日,渝北法院民三庭法官根据群众普法需求,前往天宫殿街道星湖路社区公开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时邀请五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场观摩监督,近百名社区群众自发到场旁听。

2014年,被告谭某某在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北部新区人和组团价值141.56万元的房屋及万元的车库。签订合同后,被告先后支付购房款及税费113.1万元余元和购置车位款53万余元,尚欠29.7万元购房款和73.8万元车位购置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车位购置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共计5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原告催交房款的通知,且车库没有开窗,与购买时卖方的承诺不符。此外,车位虽然结构层未变,但名义层却由合同约定的负一层变成了负三层,也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原告违约,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原告称,被告是到现场勘察房屋和车库后才购买的,即使车库在登记过程中存在名义层上的差异,也不影响其真实性和使用价值,权证上车库所在层数的调整,应以公安机关、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因双方庭后需要补充证据,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现场群众纷纷热议、各抒己见。法官在解读释法中提醒大家,房屋买卖是大多数人都会经历的事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涉及房款支付、学区、学位、车位、交通等购买房屋时的附属条件时,要尽可能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写入书面合同中,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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