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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却被盗刷10万余元 储户状告银行获全赔

时间:2018-9-7 10:48:52>跟律师谈谈<

    9月6日,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5-2017年金融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瑞安人陈某是瑞安商城经营服装生意的个体户,2011年7月在某银行开设了借记卡。2015年9月28日下午,陈某在广州市连续收到了短信通知,内容显示他的借记卡当天下午5时58分至6时4分,被人转账、消费四笔,共计109900元。陈某当天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询,上述四笔转账、消费发生在江苏和吉林。

    陈某把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即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只有通过借记卡与预先设置的密码向银行证明其持卡人身份后,才能向银行支取借记卡内的资金。依据涉案借记卡内资金在江苏、吉林被他人盗刷的当日,陈某在广州市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借记卡内的资金是陈某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提取的。因此银行对陈某的存款被盗取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9900元。

    据发布会内容,三年来,瑞安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件7359件,结案标的额112.61亿元,案件数量与标的总额逐年下降,案件类型以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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