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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你朋友之间的借款协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协议,在法律上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一定幅度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利息则不予保护。你的问题来看,如双方一致认为是属于分红的,该8000元属于你朋友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有效的,但是如认为是利息的,超过法定数额部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建议以更加明确的方式确定该8000元的性质。如有其他疑问,请来电咨询。《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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