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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手头拮据一房两卖骗46万 结果获刑4年

时间:2018-9-27 20:20:26>跟律师谈谈<

     房子出售后,榆林男子张某仍然觉得手头拮据,竟想到了将房子再卖一次(即一房两卖)。

2017年12月4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此案经两级法院审判,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张某今年33岁,原系榆林某银行职工,2016年11月20日,张某将位于榆林市高新区自己名下的某小区单元房及一个地下车位,以6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高某。2017年7月18日,张某又通过房产中介榆林市某房地产代理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害人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出售该房屋及地下车位,骗取任某人民币4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在房屋已经出售给了高某、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与他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人民币46万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4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量刑畸重,罚金数额过高,且上诉人家属正积极筹措资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榆林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所列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数额及情节,量刑适中,并无不当。

但鉴于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向被害人退赔10万元,可以认定张某悔罪意愿明显,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上诉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任某合同诈骗所得款人民币36万元。

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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