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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欠款300万暗地却支取存款102余万 缙云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8-10-31 10:12:24>跟律师谈谈<

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4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就胡某某诉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彭某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因彭某逾期未履行,胡某某向缙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后,该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彭某在2016年7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申报财产,但彭某一直未履行也未申报。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彭某仍未按期履行。

    调查发现,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彭某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26822017101922826账号累计支取存款1028500元整。彭某明知在缙云法院有未执行案件,拒不执行也不申报财产,而将款项用于他处,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11月16日,缙云法院以彭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2月18日,彭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缙云检察院向缙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缙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缙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知在法院有未结执行案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大额款项用于他处,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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