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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家医疗整形机构被林志玲起诉 涉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时间:2018-11-19 9:25:08>跟律师谈谈<

    平时我们走在街上会看到各类商家的广告牌形形色色。如今网络时代,不少商家开启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把广告形式转移到了网页、微信公众号上……各种当红明星代言的照片也是随处可寻。当我们看到这些照片,甚至在使用这些图片的时候,是否有想过,图片所有者或者是照片本人,

知不知情?允不允许?会不会告你?

这不,宁波江北三家医疗整形机构摊上事儿了。林志玲把他们给告了!

日前,江北法院通过微法院,立案受理了著名女星林志玲起诉宁波江北三家美容机构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的案件。11月14日上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律师称:原告林志玲系著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模特、主持人,在华人地区拥有较高知名度,2016年开始,宁波江北三家美容机构,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几篇宣传软文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姓名作为宣传软文的配图,并在文末附有玻尿酸美容介绍、吸脂术项目推荐、专家团介绍及被告的联系方式、广告二维码等内容,试图借助原告的高知名度招徕客户,宣传推广被告相关的整形美容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美容机构微信公号中对于明星林志玲的照片使用都出于善意,且文中对林志玲的评价也属于正向,客观上也起到了对明星的推广宣传作用,林志玲方面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法院方面表示,微信公众号本来就是面向公众进行推广宣传,存在营利驱动,如果没有得到对方同意使用其肖像,就是侵犯了其利益。

公众号上用了多张林志玲的照片,并有关于产品的推销,以及一些暗示性的语言。

被告方表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已从公众号上删除了这些信息。而且公众号点击量仅28次。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及标的均较小,经调解,三家美容机构均向原告林志玲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了相应的损失。原告方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撤回了对三家美容机构的起诉。三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主审法官张海娟认为,千万不要小看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只要是宣传平台,引用他人肖像,一定要经过本人的允许。

不光是这三家整形机构,宁波有至少十家商户未经授权用了林志玲的肖像,包括商场、个人门店等。因未造成负面影响,林志玲方表示不予追究。

普法课堂

问:如何判定是否侵权?

答:1、有使用肖像的行为。2、是否经过本人的许可。3、以营利为目的。

这三种情况也可以重叠出现,第三种情况的侵权程度最严重。

问: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吗?

答: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导致事实上损害的,给肖像权人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的,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如没有故意对他人照片进行污损、丑化、歪曲的,不算侵犯肖像权。因此,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答: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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