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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一男子醉酒驾车追尾还殴打、侮辱民警 这下栽了

时间:2019-3-13 16:30:31>跟律师谈谈<

近日,鄢陵县马栏镇刘某醉酒驾车追尾后殴打被追尾车辆司机,并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目前,刘某已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已被依法逮捕。

2019年2月16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安陵镇一超市门前时,追尾被害人万某驾驶的车辆,刘某下车后二话不说就将万某殴打倒地。此时我局一便衣民警袁某恰好路过此地,民警袁某立即表明警察身份并制止刘某殴打万某的行为,刘某不听劝阻反将矛头对准民警袁某,当着众多群众一边辱骂、一边殴打,造成我局民警袁某面部、手部多处受伤。

鄢陵县公安局安陵中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并依法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刘某故意将唾液吐到民警及辅警脸上,并用极其恶劣的言语长时间侮辱民警。询问期间刘某借口上厕所,故意在安陵中心派出所院子内随意大小便,并用使用过的卫生纸砸民警,行为极其恶劣。

该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民警维权程序,鄢陵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队迅速介入调查,对暴力妨害公务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打击,绝不手软,以切实维护民警执法尊严,保护民警、辅警正当执法权益。

县公安局党委指派犯罪侦查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立案侦办,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所驾驶的金鹏牌三轮车为机动车,抽血化验检测刘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98.8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随意殴打前车司机,并且以暴力、侮辱的方法妨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性质极其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即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3月1日,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声明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执法的借口。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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