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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一对夫妇捕杀野鸟 被“罚”1800小时义务劳动

时间:2019-4-21 19:02:27>跟律师谈谈<

在昨天举行的第38届上海爱鸟周启动仪式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一起非法捕鸟案件的赔偿款10500元交由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专项用于崇明区鸟类保护和生态修复。 周到君获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还曾经受理过另外一起案件,该案件中,崇明一对夫妇因非法捕捉野生鸟类但经济赔偿存在困难,被罚1800小时义务劳动,参与巡护拆除鸟网、林业养护、河道养护等生态工作。

本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顾某在崇明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鸟网2顶,用于捕获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先后捕获乌鸫、白腹鸫等37只野生鸟,并将捕获鸟捕杀后藏匿于家中,用于个人食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这是上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使赔偿款用于本市的生态保护和崇明区鸟类保护,达到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的作用,今天的爱鸟周启动仪式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该案赔偿款10500元交由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专项用于崇明区鸟类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另一起案件:非法捕鸟,一对夫妇被罚义务劳动

最近,港沿镇鲁玙村的村民们发现,村里平日在家务农,时而还会做些泥瓦工的村民沈某、陈某夫妇,如今每周都会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三次,每次3小时。这样的工作将持续2年,且他们拿不到一分钱的报酬。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去年说起。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沈某、陈某夫妇共同在港沿镇、堡镇多处农田,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粉的方式,捕杀珠颈斑鸠、山斑鸠、喜鹊等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673只。

2018年1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专家研讨会,会上,专家们认为,本案因1673只野生鸟类被捕杀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直接量化,生态资源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目前尚缺乏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因此,专家们对上海铁检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寻求替代性修复方案的思路表示了肯定。

根据上海铁检院前期调查,沈某、陈某家庭情况困难,他们的经济赔偿能力大概在3万元左右,但二人有劳动能力,有通过劳役代偿的基础和意愿。在此基础上,该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精神,前期征询了赔偿权利人崇明区港沿镇政府的意见,崇明区港沿镇政府愿意开展诉前磋商并初步拟定了以经济赔偿结合劳役代偿的替代性修复磋商方案。又征询了赔偿义务人沈某、陈某的意愿,他们也表示同意磋商。

按照各方达成的赔偿协议:

沈某、陈某共同连带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崇明地区公益林的补植复绿;

◇ 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保洁等生态养护工作三次以上,每次3小时,服务期限为2年,二人服务时间共计1800小时;

◇ 沈某、陈某根据当地村委会安排,参加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限为2年;

◇ 沈某、陈某共同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作为履行赔偿协议的保证;

◇ 港沿镇政府负责对二人履行协议进行监管。

夫妇俩按协议向港沿镇政府缴纳了赔偿金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开始履行公益劳务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公益诉讼部门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夫妇俩履行替代性修复方案的行为在刑事起诉时,检察官以从宽处理的酌定情节,纳入量刑建议考量范围内。

最终,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其妻陈某被判处缓刑,夫妇俩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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