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房屋认定为李某子女的共有财产比较合适,但是由于是建造给李某居住的,其实质是一种赠与,视为对李某的赠与,如子女无特别说明或者书面约定的,该房屋属于李某与王某共同所有,因此王某有继承权,王某去世后,其子女也有继承权。如李某与子女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处理即可。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应当各方充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明确。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