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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建房子给父亲居住,后父亲与人结婚,父亲亡故后,继母可以主张对该房子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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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xnnzml
[广西南宁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5-4-25 10:23:56

李某(男)与原配偶育有4个子女,在子女尚小时,原配偶亡故。李某(男)独自将子女养育成人并成家立业。2010年,李某(男)4个子女出资在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子(没有办理房产证之类的证件),供李某(男)居住。 2003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系离异,与前夫育有3个亲生子女)结婚。居住在李某(男)4个子女建的房子。两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李某(男)支出。2012年李某(男)亡故。王某(女)居住在李某(男)4个子女建的房子至今。 现农村的房子要进行登记。请问房子该写谁的名字?王某(女)对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吗?王某(女)死后,王某(女) 的亲生子女对这个房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房屋认定为李某子女的共有财产比较合适,但是由于是建造给李某居住的,其实质是一种赠与,视为对李某的赠与,如子女无特别说明或者书面约定的,该房屋属于李某与王某共同所有,因此王某有继承权,王某去世后,其子女也有继承权。如李某与子女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特别约定处理即可。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应当各方充分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明确。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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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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