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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现能否起诉确认亲子关系,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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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大渡口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3-11-14 8:56:35

A(女)和B(男) 举行了婚姻仪式,未办理婚姻登记,在A怀孕8个月时B工伤死亡,工伤认定成后C男出生,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其母亲D一人,现D否认C是B所生,并有B有生殖疾病的诊断证明(死精,成活率3%-7%),现能否起诉确认亲子关系,谁为被告?

律师解答
[福建福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起诉请求分割遗产,原告为C,A为C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为D。据你所说,即使法院认可D所提供的B有生殖疾病的诊断证明,也只能证明B生殖能力有问题,导致妻子怀孕的可能性很小,并不意味着没有,而C是否是B的遗腹子可以通过亲缘鉴定的方式确定。如果C被证明确实是B所生,则有权要求继承B遗产的法定份额。胎儿,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赋予胎儿继承权,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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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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