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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怀孕三个月,婚后生活不好,想要离婚,女方能要求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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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fg21424
[河北桥东区]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3-21 10:46:40

结婚九个多月女方怀孕三个月左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女方觉得男方只顾玩游戏,对自己对家庭不管不顾,因此双方经常吵架,男方有时还会对女方使用暴力。故女方提出离婚。能让男方赔偿之前女方日常为男方所花的8万,并且索要今后小孩的抚养费用吗?

律师解答
[安徽六安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支出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孩子抚养权归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如果男方经常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然享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可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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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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