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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两次合同之后,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后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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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齐玟萱
[青海西宁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6-5-24 21:55:31

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两次合同之后,在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后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补款是按照西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我母亲的工作年限,这样可以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可以提起解决劳动合同,但需要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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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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