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精英们,大家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15.3.25日入职至今(11.3日),试用期2个月(工资2600,包括保险补助),6月1日转正后买保险,但是公司没有缴纳社保保险,只进行了登记。再来合同上写发工资的时间是每月的10号左右,但是每次发工资都要20多号了,现在想以不购买社会保险为理由离职,我在网上看到保险方面未购买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网上写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想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我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还是半个月,是按照现在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还是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