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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山东省定陶县黄店镇政府自筹人员(就是在黄店镇中学上班,由镇政府发工资),我已经工作了14年,镇政府发工资发了14年,在这14年里,镇政府和学校没有给我签订用工合同,现在镇政府以政府困难为由,要把我们给辞退,我们应该怎样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我记得山东省劳动法里面,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凡是用工单位在用工期1-3个月,不给员工签定合同的,要以现有的工资的双倍工资加上从开始工作时间到现在时间给予补发。不知道这条规定是不是适合我们。我们应该怎样做。希望您能给予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