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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劳动合同不续签,我能获得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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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5-11-27 17:50:21

我年底劳动合同期满 领导找我谈话 说不签合同了 如果自己想辞职 就自己提出来 公司不跟我续签 我在这个单位工作8年了 不续签的理由是说我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 请问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建议您不要自己提出辞职,如果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错之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力的。其次,要保留证据,证明是单位不再想与您续签合同。在单位辞退您的时候,您可以要求单位给您结清工资,各类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您在单位工作八年,可以领取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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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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